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第三条 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
第四条 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第五条 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 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