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 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 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 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 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创新层、 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